自然資源部:廢棄礦山土石料不得由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直接銷售
發表時間:2023-8-26 瀏覽次數: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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屬于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責任人滅失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方可適用有關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政策,并按照“一礦一策”要求,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同步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礦山生態修復方案,方案確定的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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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涉及剩余廢棄土石料對外銷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銷售,不得由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直接銷售。銷售所得收益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賬戶,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規范實施和監督管理的通知
自然資辦發〔202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上海市海洋局、山東省海洋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海洋局、大連市海洋發展局、青島市海洋發展局,部有關直屬單位,有關派出機構,部機關有關司局: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生態保護修復的決策部署,深入推進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針對一些地方生態修復項目實施中存在的前期工作不扎實、監督管理不到位、進度滯后、實施不規范等問題,現就加強各級財政資金支持并由自然資源部門牽頭組織實施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規范實施和監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做好項目前期工作,提高項目成熟度,是確保項目設立科學合理、項目實施順利有效的前提和基礎。對涉及中央和地方預算內資金支持的生態修復項目,應按照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建議、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對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的生態修復項目,應按照本通知要求,結合本地實際做好項目前期各階段工作,并落實項目儲備庫建設相關要求。 (一)科學提出項目建議。各地要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及生態保護修復相關規劃,針對本地區生態保護修復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生態修復項目建議,科學分析論證并明確項目實施的必要性、主要實施內容、實施范圍及規模、投資匡算、資金籌措以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其中,涉及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的項目,已列入《全國國土空間規劃綱要(2021-2035年)》《全國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重大工程總體規劃(2021-2035年)》和國家級相關專項規劃、行動計劃的,視為已同意項目建議;涉及地方各級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已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和生態修復相關規劃的,視為已同意項目建議。 (二)深化項目可行性研究。各地要扎實開展實地踏勘、調查評價、問題識別等,就修復模式、技術措施、實施保障等深入研究。涉及權屬和利益調整的,項目組織實施單位要與利益相關方協商并達成一致意見;涉及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要分析評估項目獲得行政許可的可行性。在此基礎上,按照《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工程實施方案編制規程》( TD /T1068-2022)等技術規范要求編制實施方案,并至少達到可行性研究深度,按有關規定報批。各地審查批準實施方案,要將項目成熟度作為重要審查內容,必要時可請有關方面提供支撐材料。經批準的實施方案作為確立項目的依據。 (三)扎實開展項目工程設計。各地應依據實施方案及相關批復文件,按照有關技術規范,組織開展工程設計,明確各子項目具體實施范圍、內容、規模、措施、標準等,編制投資概算,細化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等。對于實施范圍和規模較小、期限較短的項目,實施方案已達到工程設計深度的,可不再另行開展工程設計。工程設計(或達到工程設計深度的實施方案)按規定程序報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作為項目建設的依據。 (四)強化項目評估論證。各地要加強項目前期工作各環節專家論證和公眾參與,鼓勵引入專業機構開展第三方技術評估論證,對項目技術可行性、措施科學性、經濟合理性以及生態效益、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等做出全面分析論證,為項目決策提供支撐。 (五)規范完成開工前其他相關工作。各地要規范完成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預算一經下達,即能實際執行,形成實物工作量。其中,涉及用地(林、草)、用海(島)以及需要開展環境影響評價等的,應在開工前按相關規定完成審批手續。對在規定開工時間前不能完成相關準備工作的,要抓緊組織整改。開工前準備工作情況和問題整改情況要與項目資金安排掛鉤。對涉及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的項目,還應符合項目申報和實施等有關要求。 (一)建立并落實實施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的監督和指導,明確項目實施和管理責任主體,強化實施管理。要結合本地實際,按有關規定建立并落實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監理制、合同管理制、驗收制等制度,確保項目實施規范有序。要探索開展監測評價和適應性管理,研判項目實施中出現的生態問題及潛在生態風險,對可能導致偏離生態修復目標或造成新的生態問題的修復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其中,對中央和地方預算內資金支持的項目,按照預算內投資項目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二)規范實施方案調整。對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確有必要調整實施方案的,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分類處置;擬對實施區域、實施內容、績效目標等作出重大調整的,擬調整區域、實施內容等涉及的工程應立即停工,待實施方案及工程設計按照有關規定批準或備案后再行實施,不得邊審批、邊施工。對地方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各地應參照上述原則要求,對實施方案調整作出具體規定。 (三)規范開展驗收。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誰立項、誰驗收”原則,依據《國土空間生態保護修復工程驗收規范》( TD / T 1069-2022)等標準,針對各類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特點,分級分類規范開展項目驗收。對于設置子項目的,應在子項目完成驗收基礎上,開展整體驗收;劃分生態保護修復單元的,在整體驗收中應開展單元評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的項目,由省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整體驗收。項目驗收涉及地類變更的,按規定先納入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按照國土變更調查有關規定,通過日常變更機制隨時上報申請地類核查),驗收意見涉及地類變化數據以變更調查結果為準;涉及不動產產權變化的,依法依規辦理不動產登記。 (四)做好后期管護。項目驗收前,可提前確定后期管護責任單位并參與項目竣工驗收。項目驗收通過后,項目組織實施單位要按照工程管理職責和受益情況等,與管護責任單位簽訂管護協議,明確管護內容、管護措施、管護周期和資金來源等。各地可根據項目特點和實際需要,開展實施效果監測評估。鼓勵引入專業機構作為第三方開展項目實施效果評估。 (一)嚴守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紅線和生態保護紅線。要嚴格遵守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生態保護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落實《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嚴格耕地用途管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發〔2021〕166號)、《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關于加強生態保護紅線管理的通知(試行)》(自然資發〔2022〕142號)等要求。實施生態修復項目過程中,不得擅自調整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布局,不得損毀耕地,不得違反生態保護紅線管控規則。 (二)嚴明資源利用政策邊界。準確把握《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自然資規〔2019〕6號)有關要求,屬于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責任人滅失的歷史遺留露天開采類礦山生態修復項目,方可適用有關合理利用廢棄礦山土石料政策,并按照“一礦一策”要求,在科學評估論證基礎上同步編制土石料利用方案和礦山生態修復方案,方案確定的實施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年,方案經縣級人民政府同意,由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市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實施;凡涉及剩余廢棄土石料對外銷售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銷售,不得由項目承擔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直接銷售,銷售所得收益納入本級人民政府財政賬戶,全部用于本地區生態修復,涉及社會投資主體承擔修復工程的應保障其合理收益。 (三)嚴格用海用島規定。嚴禁借海洋生態保護修復之名,變相實施、造成事實性填(圍)海或人工促淤。在海島修復項目中,嚴禁實施各類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等破壞無居民海島的行為,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等對生態環境有較大影響的用島活動。涉及灘涂高程或濕地微地貌改造的(含沙灘補沙、植被種植等),不得將潮間帶、潮下帶改造為潮上帶。實施生態保護修復項目,不得違背自然規律,采用人工干預方式建設人造沙灘;不得改變自然岸線的海岸形態和生態功能;人工岸線生態化建設應盡量達到生態恢復岸線的認定標準。 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中的海堤(含鎮壓層)、突堤、離岸堤(含潛堤)、棧橋、圍堰(含臨時圍堰)等構筑物建設,人工魚礁、牡蠣附著礁等礁體投放、清淤疏浚及其他涉及持續使用特定海域的排他性工程措施用海,在實施前應當依法依規辦理海域使用審批手續或臨時海域使用手續;海洋生態保護修復項目中不足三個月的臨時圍堰可辦理臨時海域使用手續;涉及在無居民海島上開展建筑物或設施建設等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依法依規辦理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手續。需要種植植被、互花米草清理、進行沙灘人工補沙等無構筑物、建筑物或設施建設的非排他性用海活動,以及拆除養殖池、構筑物等不足三個月的臨時施工行為工程措施,依法依規無需辦理海域使用審批手續、臨時海域使用手續或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批手續。 (四)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對中央和地方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的項目,各地自然資源部門要按照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配合財政部門做好項目資金下達、執行工作。中央財政資金支持范圍要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按照《自然資源資金監測監管工作規程》等有關要求,配合財政部門做好中央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資金的全流程監測監管,跟蹤掌握項目資金及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督促按要求抓好項目建設進度,加強對信息化監測監管成果的應用;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配合有關部門制定省級生態修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有條件的可結合當地實際探索編制生態修復項目預算標準,提高項目資金使用效益。對騙取、擠占、截留、挪用項目資金等行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一)完善管理機制。各省(區、市)要根據實際,制定本地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管理辦法,完善項目管理制度,明確各環節管理要求。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支持的生態修復項目實行省負總責、市縣實施的責任機制,承擔項目的地方應建立政府領導、部門合作、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明確牽頭單位,做好任務分工,統籌推進項目實施。 (二)強化日常監管。各地要充分利用遙感、測繪、地質調查等技術手段,對生態修復項目實施進度、效果等進行監督管理。依托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系統,融合資金監管系統,因地制宜探索完善國土空間生態修復項目監管體系。要堅持先規劃、后實施,嚴格防范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破壞耕地。要高度重視生態修復項目施工安全,不得“邊報批、邊設計、邊施工”,不得不顧安全盲目趕工期、搶進度。 (三)建立問責機制。各地要加大監督問責力度,依法嚴肅查處,責令限期整改,探索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壓實項目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和人員責任。對生態修復中的形式主義、形象工程、虛假修復等行為,要及時通報和曝光;對造成嚴重損失、出現嚴重社會負面影響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以生態修復名義違法采礦、破壞耕地、違規銷售采出礦產資源或者超出批準的項目范圍采挖礦產資源等違法行為的,要移交執法機構調查處理。部將視情綜合運用執法、檢查、約談、通報等方式開展監督。 (四)加強社會監督。各地要建立健全項目公示制度,利用當地廣播、電視、報紙、政府網站等,按規定公開生態修復項目基本信息及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加強生態保護修復科普宣傳教育,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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