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司法部門查封采礦許可證,能有效防止采礦權人(債務人)將采礦權轉讓、抵押等設置權利負擔的行為發生,是保障債權人利益免受損失或減少損失的有效途徑之一。
在協助司法部門查封采礦許可證的工作中發現,查封采礦許可證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執行事項的內容存在不利于督促采礦權人償還債務、不利于主管部門運用政策幫助采礦權人提升債務償還能力和直接導致債權人利益損失的情形。
由于查封之后與礦產資源政策的沖突,導致了債務人、債權人雙方的利益都受到嚴重損失。由此加劇了采礦權主管部門、司法部門、采礦權人、債權人之間的系列矛盾,阻礙了債務的化解。
探討規范書寫查封采礦許可證的協助執行事項內容,有利于司法部門和采礦權主管部門通過司法手段和行政手段幫助債權人和采礦權人(債務人)化解債務,也能更好地維護礦產資源市場經濟穩定,助推礦產資源高質量發展。
全國統一的礦業權政務服務事項分類
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統一采礦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有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2186 號),統一規范了全國礦業權政務服務事項名稱。將礦業權政務服務事項分為勘查礦產資源審批、開采礦產資源審批和采礦權抵押備案,并進一步進行了細分。
各省份礦業權政務服務事項基本與《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統一采礦權政務服務“跨省通辦”事項名稱有關要求的通知》(自然資辦函﹝2021﹞2186 號)規定的事項一致,但根據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上所載明的各類信息,各省份均有所補充。例如:生產規模變更登記、經濟類型變更登記、增列礦種變更登記、礦山名稱變更登記等,本文主要討論的是開采礦產資源審批的政務服務事項,即采礦權的政務服務事項。
從司法查封的角度對采礦權政務服務事項的分類
通過協助司法部門查封采礦許可證的工作進行總結,認為導致查封采礦許可證不妥的主要原因在于協助執行通知書中,除明確查封、凍結采礦許可證及查封期限外,附加的查封條件禁止了采礦許可證“增值型”政務服務事項的辦理。
采礦許可證“增值型”政務服務事項是指采礦權人申請辦理的采礦權政務服務事項不會使查封的采礦權資產貶值,而是有利于查封的采礦權資產保值甚至是增值。采礦權人申請辦理的“增值型”服務事項有助于采礦權形成增值資產,有利于企業債務的償還,故將采礦權政務服務事項分為“增值型”和“設置權利負擔型”2 種類型,其中“設置權利負擔型”指采礦權在查封期間,既使司法部門不進行告知,采礦權主管部門也應禁止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
從司法查封采礦許可證禁止辦理
事項的角度對查封的分類
根據查封的附加條件是否禁止采礦權主管部門辦理采礦許可證“增值型”政務服務事項,將司法查封采礦許可證分為“設置權利負擔查封型”“禁止增值事項查封型”“禁止事項不明確查封型”三種類型。
“設置權利負擔查封型”
“設置權利負擔查封型”是指查封協助執行的內容不會影響采礦權人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增值型”手續。查封的附加條件大致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直接說明查封采礦許可證,明確查封期限,不附加任何查封條件。其協助執行事項內容可簡要如下:請協助將被執行人 XX 公司所擁有的 XX 礦采礦許可證(證號: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 X 年,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
另一種是說明查封采礦許可證,明確查封時間,附加不設置權利負擔的協助執行事項。其協助執行內容可簡要如下:請協助將被執行人 XX 公司所擁有的 XX 礦采礦許可證(證號:略)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 X 年,自 XX 年 XX 月 XX 日至 XX 年 XX 月 XX 日止。附件的查封內容可簡化為:查封期間,非經本院允許,不得對該采礦權辦理轉讓、抵押、注銷等設置權利負擔的手續。
“禁止增值事項查封型”
“禁止增值事項查封型”是指查封協助執行的內容會禁止采礦權人辦理采礦許可證的“增值型”手續,特別是變更的手續。附加的查封內容可簡要為:查封期間,非經本院允許,不得對該采礦權辦理轉讓、抵押、注銷、變更等手續。此種寫法會導致采礦權人所有涉及變更的手續均無法辦理。
另外,由于產業政策等原因,例如最低準入條件等,一些已有礦山在申請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手續時,必須要和生產規模變更、擴大礦區范圍變更或經濟類型變更等系列變更事項一并提交變更申請才可辦理采礦權延續。
例如,貴州省在落實煤炭淘汰落后產能工作時,兼并重組保留煤礦的采礦許可證辦理,要將擴大礦區范圍、擴大生產規模與采礦許可證延續申請一起提交,禁止采礦許可證的變更就等于禁止了采礦許可證的延續,采礦許可證無法延續,則會導致礦山無法存續,也即無法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事項不明確查封型”
“禁止事項不明確查封型”是指協助查封執行的內容采礦權主管部門無法確定采礦權人是否可以辦理“增值型”或“設置權利負擔型”手續。若辦理,采礦權辦理部門存在不按司法協助執行通知書落實相關事項的司法風險;若不辦理,則會限制采礦權人的合理訴求,存在違反礦產資源相關政策的行政風險。
其附加的內容可簡要如下:查封期間,非經本院允許,不得對該采礦權辦理轉讓、抵押、注銷等手續。附加內容中的“等手續”并未明確哪些手續無法辦理,也就導致采礦權主管部門不辦理任何手續。
采礦權審批是一項專業性極強的工作,短期內難以全面掌握
作為司法部門,查封采礦許可證的目的是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損失,督促債務人及時與債權人協商一致處理好債務關系。作為采礦權主管部門,協助查封采礦許可證是幫助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是根據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要求,通過行政審批手段,協助司法部門,為采礦權人創造償還債務的有利條件。
采礦許可證的政務服務事項具有專業性,涉及業務內容多,政策面廣,短時間內無法充分了解,且各省、市、縣級主管部門之間在執行時存在較大差異等特點,極易出現司法部門在查封采礦許可證時,對采礦許可證的政務服務事項了解不夠全面等情況。
常引起采礦權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事項矛盾點是“禁止變更”
采礦權主管部門根據采礦權人申請,在辦理采礦許可證政務服務事項時,只要涉及司法查封的,一律禁止批準采礦權的轉讓變更、抵押備案登記、注銷、縮小礦區范圍變更登記,因為上述內容均為給采礦權設置了權利負擔的行為,只有在取得查封法院的同意意見后才予以辦理。
但涉及查封的采礦權,許多“增值型”政務服務事項無法辦理的主要原因集中在“禁止變更”這個協助執行事項上,具體原因為變更事項過多。
“采礦權變更”與“采礦權轉讓變更”關系容易混淆
需要強調的是,“采礦權轉讓變更”和“采礦權變更”兩者之間是包含關系,即“采礦權變更”包含“采礦權轉讓變更”,“采礦權轉讓變更”僅僅只是“采礦權變更”中的一項。
不能把兩者對立起來。所以,司法協助執行通知書中寫有“禁止變更”除了禁止辦理采礦權轉讓變更之外,還一并把其他的變更事項都禁止了。
目前,由于礦產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調整、產業政策的變化,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在執行司法部門協助執行事項的同時,也要根據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做好本職工作。
既要為社會經濟的建設發展做好資源要素保障工作,也要通過行政手段幫助企業化解矛盾發展經濟,優化礦產資源營商環境。司法查封采礦權時,不應禁止采礦權人辦理“增值型”變更登記手續,原因包括以下幾方面。
產業政策因素
由于產業政策原因,國家實行淘汰落后產能制度,采礦權主管部門在受理一些特定礦種的采礦權延續登記時,要一并受理采礦權的變更登記,兩者互為前置,不能單獨辦理。如前文所述貴州省淘汰煤炭落后產能工作即為此種情況。
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調整
由于礦產資源管理政策的調整,礦產資源主管部門需按規定督促采礦權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如采礦權經濟類型變更登記和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登記。
①采礦權經濟類型變更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允許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開采礦產資源,國土資規﹝2017﹞16 號實施前存在大量的個人合伙企業、集體企業等非營利法人的采礦權人,但國土資規﹝2017﹞16 號實施后,要求采礦權人原則上要為營利法人,為了做好前后政策銜接,非營利法人的采礦權人在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等手續時,需一并辦理經濟類型的變更登記。
②采礦權人名稱變更登記。按照政策要求,采礦權人應先到工商管理部門變更經濟類型,根據工商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有時需要變更營業執照名稱(即采礦權人名稱),這種情形的采礦權人名稱變更屬于非轉讓性質變更。在此情況下,司法查封禁止變更,而礦產資源管理政策要求變更,采礦權主管部門是否要進行變更,如不進行變更存在行政風險,如進行變更存在司法風險,采礦權主管部門已陷入兩難境地。
礦產資源賦存的地質條件變化
由于礦產資源賦存條件、開采礦種發生改變,采礦權人只有申請變更才能更有利地開采礦產資源。采礦權人申請變更開采方式、增列開采礦種或者變更開采主礦種,均根據礦產資源賦存的實際條件提出,若不批準變更,可能導致采礦權人無法合法開采礦產資源或者開采成本會極大提高。
另外,不論是產業政策變化,還是礦產資源法律規定調整,采礦許可證的延續、變更登記均有登記時限要求,采礦權人未在規定時限內完成采礦權的延續、變更登記手續,根據政策,在沒有查封的情況下將被廢止,即便有查封情況,但超過政策期限,礦山也不得再辦理采礦權的延續、變更手續,從而無法投入生產,化解債務,司法查封疊加產業政策、礦產資源管理規定,將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受到嚴重損失。
采礦權主管部門嚴格按照協助執行通知書的要求協助執行對采礦許可證的查封事項,但也必須按照采礦許可證的法律規定行使對采礦許可證的管理權限,司法查封與行政管理之間形成政策矛盾,最終只能由債務人(采礦權人)和債權人雙方協調解決,一旦無法協調解決,勢必導致債務人和債權人雙方的利益嚴重受損。
為避免這種“兩敗俱傷”的情形發生,更便于采礦權主管部門辦理各類“增值型”政務服務事項,也切實保障債權人的利益不受政策矛盾的侵害,建議司法部門在查封采礦許可證時,協助執行通知書中的附加內容參照“查封合理型”書寫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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