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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通報!25起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發表時間:2023-3-29 瀏覽次數:579

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關系國家糧食安全;礦產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關系國家經濟安全。近年來,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嚴守國家資源安全底線的決策部署,履職盡責,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嚴格保護礦產資源,依法從嚴查處土地礦產違法行為,及時將相關責任人移送紀檢監察機關追責問責,構成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發揮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督促地方、單位和個人依法依規、有序合理利用自然資源,更加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助推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自然資源部決定公開通報13起土地和12起礦產違法案件查處情況。
一、13起土地違法案件
案件主要涉及企業或個人違法占用、破壞耕地甚至永久基本農田等土地違法行為。在這些違法案件的查處過程中,地方政府及相關部門認真落實耕地保護要求,采取多種措施,推動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構)筑物、恢復耕地種植條件,確保耕地質量不降低、數量不減少。24名黨員干部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投資者在內的16名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
1.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李某挖砂破壞耕地案。晉中市榆次區李某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榆次區張慶鄉演武村土地挖砂、堆砂,其中挖砂破壞耕地16.74畝、堆砂壓占土地12.9畝。2020年7月,榆次區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8月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收到《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后,李某承擔費用,村委會組織復墾。2020年10月,榆次區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1月,經張慶鄉政府和榆次區自然資源局組織的專門機構驗收通過,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21年1月,晉中市榆次區人民法院判決李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并處罰金2萬元。
2.福建省某公司違法占地建設旗山水磨坊項目案。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福州高新區南嶼鎮南前村耕地44.12畝建設餐飲、燒烤等游樂設施,其中地上建(構)筑物占地11.56畝。2021年1月,福州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組織拆除地上新建的建(構)筑物等,經農林水局聯合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驗收通過,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21年2月,11名相關責任人受到黨紀政務處分。
3.江西省信豐縣某公司違法占地建設物流園項目案。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信豐縣西牛鎮中星村、長龍村土地211.82畝(耕地124.91畝)建設物流園。2020年8月,贛州市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9月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211.82畝土地,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構)筑物,并處罰款218.0944萬元。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到位,地上建(構)筑物拆除。2020年11月,信豐縣紀委監委對某公司進行通報批評,責成該公司向信豐縣政府作出深刻檢查,對該公司副總經理蔡某某進行誡勉談話。2021年7月,信豐縣紀委監委給予時任信豐縣西牛鎮鎮長黃某某黨內警告處分。
4.河南省鄢陵縣某公司違法占地建設木材加工廠案。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鄢陵縣馬坊鎮胡夏梁村永久基本農田87.52畝建設木材加工廠。2020年6月,鄢陵縣自然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并處罰款69.53萬元。鄢陵縣政府決定暫緩馬坊鎮轄區內用地報批。該公司繳納罰款,拆除地上建筑物并恢復耕地種植條件,縣自然資源局聯合縣農業農村局驗收通過并監督耕種。鄢陵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7月,鄢陵縣自然資源局將案件移送縣紀委監委。2020年8月,鄢陵縣紀委監委追究了4個責任單位和11名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5.湖南省長沙市某公司違法占地建設泉塘山莊案。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長沙市岳麓區含浦街道新田村土地16.33畝(永久基本農田15.99畝)建設泉塘山莊,其中房屋5棟、鋼架棚2座。2020年11月,長沙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岳麓分局立案調查。2020年12月,岳麓分局以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0月當事人自行拆除3棟房屋、2座鋼架棚,2023年2月當事人自行拆除1棟房屋,經岳麓區含浦街道聯合湘江新區管委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驗收通過,均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1棟房屋為生產工具及肥料設施用房,占用的永久基本農田已在“三區三線”劃定中調出。
6.湖南省株洲市某公寓服務公司違法占地建設公寓案。某公寓服務公司未辦理用地手續占用天元區金龍社區土地建設公寓,占地面積38畝(耕地25畝)。2018年11月,原株洲市國土資源局天元分局立案調查。2019年2月,原株洲市國土資源局天元分局以涉嫌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3月,天元區政府拆除地上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設施,經天元區農業農村工作局會同區自然資源局、馬家河街道辦事處等現場驗收通過,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20年7月,天元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張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4萬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5萬元;判決被告羅某某犯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4萬元,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45萬元;判決被告人張某、羅某某違法所得67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7.廣東省連平縣某公司違法占地加工堆放石料案。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連平縣陂頭鎮貴塘村永久基本農田35.2畝加工堆放石料。2020年6月,連平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2020年7月,連平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責令該公司恢復土地原狀,復耕復種。2020年12月,經華南農業大學資源環境技術研究中心認定,復墾后的耕地質量未降低。2021年1月,該公司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2021年9月,連平縣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股東張某某等4人均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分別并處罰金1萬元。
8.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福綿區寧某等人采砂破壞永久基本農田案。玉林市福綿區寧某等6人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古城村永久基本農田10.29畝采砂。2018年11月,原玉林市國土資源局福綿分局以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19年12月,福綿區人民法院判決寧某等6人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至12個月不等,繳納土地復墾修復費43.65萬元,共處罰金3.8萬元。寧某等6人已繳納罰金,并在《玉林日報》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2021年12月,福綿區人民法院就寧某等6人附帶民事賠償恢復執行作出了執行裁定書。
9.廣西壯族自治區河池市某公司違法占地建設旅游設施案。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南丹縣里湖瑤族鄉瑤里村土地37.37畝(耕地18.90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10.09畝)建設旅游設施。2018年11月,原南丹縣國土資源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設施,并處罰款58.23萬元。2019年3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經縣自然資源局聯合縣農業農村局、里湖瑤族鄉政府聯合驗收通過,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南丹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0.海南省儋州市某公司違法占地建設碎石加工廠案。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儋州市海頭鎮洋家東村永久基本農田40.99畝建設碎石加工廠,其中建(構)筑物占地5.23畝。2020年4月,原儋州市國土資源執法支隊下達《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該公司收到《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后,自行拆除、清理新建建筑物及其他設施,恢復35.76畝土地原狀。2020年11月,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未自行整改的3.19畝違法用地行為立案查處,責令拆除違法建(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并處罰款25.5096萬元。2021年1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經儋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及屬地鎮政府復核,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
11.海南省東方市某4家公司違法占地建設施工板房案。某4家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東方市八所鎮工業園區五路南側土地71.87畝(耕地70.43畝,其中永久基本農田70.39畝)建設活動板房、輔助工程設施、硬化道路等。2020年7月,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查處,責令拆除違法建(構)筑物,恢復土地原狀。2020年10月,東方市相關部門對違法占地區域實施了停水停電措施。2020年12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經東方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及屬地鎮政府復核,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21年6月,東方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以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2.云南省昆明市呈貢區某公司違法占地建設鋼材加工市場及配套設施案。某公司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昆明市呈貢區經濟技術開發區大新冊居委會土地98.72畝(耕地43.46畝)建設鋼材加工市場及配套設施等。2019年3月,原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立案查處,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構)筑物并恢復土地原狀。開發區管委會采取了停水停電、約談等措施,督促當事人實施拆除復耕。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到位,經農業、城管、街道辦等聯合驗收通過,已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19年11月,原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以涉嫌構成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12月,宜良縣人民法院判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駱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股東曾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股東梁某某犯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期3年。
13.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某廠違法占地建設預制板廠案。某廠在未辦理用地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占用中衛市沙坡頭區宣和鎮土地45畝(永久基本農田26.95畝)建設臨時彩鋼房、生產加工及堆放水泥制品。2021年3月,沙坡頭區政府督促該廠清理了26.95畝永久基本農田上堆放的水泥制品,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21年6月,中衛市自然資源局對未整改的18.06畝違法用地行為立案查處,責令退還12208平方米土地,拆除違法占用土地上的彩鋼房及相關設備,并處罰款2.4416萬元。2021年7月,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到位,恢復耕地種植條件。2022年,宣和鎮政府已組織村民種植玉米。
二、12起礦產違法案件
案件涉及企業或個人在未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以設施農業、農業開發、工程施工、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等名義,實施的違法采礦問題。15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江蘇省盱眙縣孫某某等人以生豬養殖、農業產業園項目為名違法采礦案。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孫某某、杜某某2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盱眙縣河橋鎮玉皇山村,以生豬養殖、農業產業園項目為名,違法開采玄武巖出售牟利。2021年2月,盱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玄武巖3.5167萬噸。2021年2月,盱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1月,盱眙縣人民法院判決孫某某、杜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孫某某有期徒刑5年,罰金50萬元;判處杜某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30萬元;孫某某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30.48萬元,孫某某、杜某某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220.46萬元;責令孫某某、杜某某在媒體上向社會公眾公開賠禮道歉。
2.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區張某某以工程項目施工為名違法采礦案。2018年7月至2020年6月,張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衢州市衢江區橫路街道以工程項目施工為名,違法開采砂石粘土出售牟利。2020年6月,衢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土石方17.57萬立方米。2020年7月,衢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5月,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判決張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10個月,罰金30萬元,追繳違法所得567.51萬元。
3.安徽省懷寧縣2家公司以鐵路建設取土場為名違法采礦案。2019年7月至9月,2家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懷寧縣石鏡鄉分龍村,以安慶至九江鐵路(懷寧段)取土場為名,違法開采建筑用砂頁巖礦、建筑用大理巖出售牟利。2019年9月,懷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該2家公司分別立案調查。經調查,2家公司違法開采礦產品共計22.57萬噸,其中1家公司15.83萬噸,1家公司6.74萬噸。2019年11月,懷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分別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因違法地點相同,司法機關合并立案調查。2021年5月,懷寧縣人民法院判決1家公司實際控制人周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3個月,罰金8萬元;判決另1家公司法定代表人操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6萬元;追繳2家公司違法所得共計721.8998萬元。
4.江西省樂平市夏某某以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為名違法采礦案。2021年11月至12月,夏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樂平市禮林鎮八甲村,以礦山地質環境修復治理項目為名,違法開采石英巖出售牟利。2021年12月,樂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石英巖違法所得10.85萬元,另有8506.77噸尚未出售。2021年12月,樂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5月,浮梁縣人民法院判決夏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4個月,罰金3萬元,追繳違法所得10.85萬元。2022年7月,樂平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夏某某違法開采尚未出售的8506.77噸石英巖依法予以沒收。
5.山東省濟南市鋼城區闞某某等人以農業設施用地為名違法采礦案。2020年4月至2021年8月,闞某某等5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濟南市鋼城區艾山街道寨子村,以農業設施用地為名,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出售牟利。2021年8月,濟南市鋼城區自然資源局會同公安機關開展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16.5萬噸。2021年8月,濟南市鋼城區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6月,濟南市鋼城區人民法院判決闞某某等5人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6個月至1年不等,分別判處罰金13萬元至2萬元不等,追繳違法所得290.4萬元。
6.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某公司以地質災害治理及場地平整為名違法采礦案。2017年6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坪鎮黃家坪村,以地質災害治理及場地平整項目為名,違法開采建筑用白云巖出售牟利。2021年9月,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建筑用白云巖礦1119.92萬噸。2021年9月,長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11月,公安機關對13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案件已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
7.廣東省陸河縣歐陽某某以擴建水廠項目為名違法采礦案。2020年4月至2021年4月,歐陽某某等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陸河縣河口鎮竹高坑村,以擴建水廠項目為名,違法開采花崗巖出售牟利。2021年4月,陸河縣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花崗巖礦5.3284萬立方米。2021年4月,陸河縣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1月,陸河縣人民法院判決歐陽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3個月,罰金3萬元,賠償國家礦產資源損失204萬元。
8.廣西壯族自治區百色市右江區羅某某以增減掛鉤項目為名違法采礦案。2020年10月至11月,羅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百色市右江區龍景街道大和村,以增減掛鉤項目為名,違法開采煤炭出售牟利。2020年11月,百色市右江區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煤炭3.9289萬噸。2020年11月,百色市右江區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0年12月,百色市右江區自然資源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沒收違法采出的煤炭3.9289萬噸,罰款10萬元。2021年11月,百色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羅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
9.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某公司以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為名違法采礦案。2021年3月至4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陵水黎族自治縣英州鎮高土村委會猴子嶺礦區,以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程項目為名,違法開采花崗巖礦出售牟利。2021年5月,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出售花崗巖礦1.1479萬噸。2021年8月,陵水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后,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10.重慶市涪陵區袁某某等人以建設養牛場為名違法采礦案。2020年9月至12月,袁某某等4人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涪陵區焦石鎮楠木村,以建設養牛場項目場地平整為名,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出售牟利。2020年12月,重慶市涪陵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建筑石料用灰巖2.2048萬噸。2020年12月,重慶市涪陵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5月,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法院判決袁某某等4人犯非法采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至1年不等,分別判處罰金1萬元至1.5萬元不等;追繳違法所得71.9822萬元,扣押建筑石料用灰巖668噸;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繳納林地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用9.0097萬元及承擔生態修復費用15.52萬元。
11.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區孫某某以廢棄礦山復墾為名違法采礦案。2020年3月至5月,孫某某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曲靖市麒麟區東山鎮新村社區,以廢棄礦山復墾為名,違法開采煤炭出售牟利。2020年7月,曲靖市麒麟區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開采煤炭1990噸。2020年9月,曲靖市麒麟區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1年7月,曲靖市麒麟區人民法院判決孫某某犯非法采礦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罰金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19.1205萬元;在判決生效后45天內對被損壞的土地進行復墾。
12.寧夏回族自治區青銅峽市某公司以農業開發為名違法采礦案。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某公司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青銅峽市峽口鎮,以農業開發為名,違法開采砂石出售牟利。2021年9月,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立案調查。經調查,違法出售砂石土322.72萬噸。2021年9月,青銅峽市自然資源局以涉嫌構成非法采礦罪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2022年9月,銀川鐵路運輸法院判決該公司犯非法采礦罪,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分別判處楊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3年至4年2個月不等,分別判處罰金25萬元至500萬元不等;對違法所得進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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