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2022年12月26日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公布山東省礦業權市場基準價的通告》解讀材料
一、背景和過程
礦業權市場基準價(以下簡稱“基準價”)是國家作為礦產資源所有者,向礦業權人合理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重要參考依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17〕35號)規定:基準價由地方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參照類似市場條件定期制定,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原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的意見》(魯國土資規〔2017〕1號)明確: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制定金、鐵、煤等13個礦種的基準價,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礦種的基準價并報省廳審核,報經省政府同意后,在省廳門戶網站上公布執行。
2018年10月、2019年3月,經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資源廳先后發布了省級14個礦種(增加鈦鐵礦)的采礦權、13個礦種的探礦權基準價,市級71個礦種的采礦權、45個礦種的探礦權基準價。2020年7月,經省政府同意,省自然資源廳又發布了煙臺市基準價調整通告。
基準價根據市場情況實行動態調整,省自然資源廳組織開展了省、市兩級基準價調整工作,形成了《山東省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含省級和市級),并經省政府常務會議研究通過。
二、制定依據
基準價的制定主要依據《山東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管理工作的意見》(魯國土資規〔2017〕1號)中礦業權市場基準價制定指導要求,綜合考慮資源儲量、礦產品價格、開采難易程度、開采技術條件、交通運輸條件、地區差異等影響因素,在現行基準價基礎上進行調整或重新確定不同區域、不同礦種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基準價格標準。
三、主要內容
按照礦業權出讓登記權限,結合我省礦產資源開發實際,本次制定(調整)20個礦種省級基準價,78個礦種的采礦權、43個礦種的探礦權市級基準價。
1.省級新制定基準價情況。根據《山東省自然資源廳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通知》(魯自然資規〔2020〕2號)明確的省級礦業權出讓權限,省級新制定煤層氣、頁巖氣、油頁巖、螢石、海砂、二氧化碳氣等6個礦種的基準價,新制定煤、鐵、金、巖鹽等4個礦種的基準率。
2.省級已有基準價調整情況。一是大部分礦種新基準價較現行的基準價都略有提高;二是增加伴生礦產調整系數;三是增加地熱回灌調整系數;四是調整巖鹽埋深調整系數;五是按《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標準》(GB/T17766-2020)對探礦權資源量調整系數進行調整。
3.市級新制定基準價情況。濟南、青島、濰坊、泰安、菏澤5市新制定15個礦種的采礦權基準價;淄博、濰坊、濟寧3市新制定13個礦種的探礦權基準價。
4.市級已有基準價調整情況。濟南、青島等11市上調65個礦種的采礦權基準價;青島、煙臺等4市下調15個礦種的采礦權基準價;煙臺、威海、日照3市15個礦種的采礦權基準價維持不變;青島、東營等7市調整36個礦種的探礦權基準價;威海市1個礦種的探礦權基準價維持不變。
四、名詞解釋
1.礦業權市場基準價:是指一定時期內,按照資源儲量、礦產品價格、開采難易程度、開采技術條件、交通運輸條件、地區差異等影響因素,確定的不同區域、不同礦種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基準價格標準。礦業權出讓過程中,礦業權評估機構進行出讓收益評估和確定協議出讓的收益不得低于礦業權市場基準價。
2.礦業權出讓收益基準率:是指按照出讓收益率(礦業權出讓收益占礦產品銷售收入的比率)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基準率,由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確定,并根據礦產品價格變化和經濟發展需要,進行適時調整,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競爭出讓礦業權,以出讓收益率為標的的,出讓收益底價由礦業權出讓基準率確定。
鑒于自然資源部正在研究出臺按基準率執收部分礦種出讓收益的有關政策文件,相關礦種出讓收益暫按本次公布的基準價征收,待自然資源部相關文件出臺后,再按有關規定執行基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