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 |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有效期3年!
發表時間:2022-12-1 瀏覽次數:566
自然資源部關于做好采礦用地保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疫情要防住、經濟要穩住、發展要安全的決策部署,保障能源資源供應安全,多途徑、差別化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對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及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采礦項目用地,在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由部直接配置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對未納入國家重大項目清單及省級人民政府重大項目清單的采礦項目用地,在按照現行規定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時可使用以存量土地處置規模為基礎核算的計劃指標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除此之外,地方政府和采礦企業還可以通過將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解決計劃指標和耕地占補平衡問題。現就采礦項目新增用地與復墾修復存量采礦用地相掛鉤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統籌規劃用地規模和布局。市縣鄉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要明確能源礦產資源安全底線管控要求,合理安排采礦項目新增用地的布局、規模和時序,對采礦項目新增建設用地和存量采礦用地(包括義務人滅失的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存在義務人的已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采礦用地)復墾修復作出空間安排,列出采礦項目清單。在符合“三區三線”管控規則的前提下,將采礦項目用地布局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作為審批采礦項目新增用地的規劃依據。 二、鼓勵使用復墾修復騰退指標辦理用地手續。采礦項目新增用地依法依規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采礦企業可對本企業在本地區(省域范圍內,下同)依法取得的采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并使用騰退指標,也可對本地區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進行復墾修復并使用騰退指標,新增建設用地面積不得高于復墾修復為農用地的面積。 三、允許復墾修復的新增耕地用于占補平衡。采礦企業將本企業依法取得的采礦用地或歷史遺留廢棄采礦用地復墾為可長期穩定利用耕地的,經核定報備后可用于本企業在本地區采礦項目落實占補平衡。 四、妥善處理權屬問題和利益關系。礦產資源開采確需征收土地的,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土地征收公共利益用地情形。不符合法定可以征收情形的,可以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后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通過集體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或者按照國家統一部署通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等方式保障采礦用地合理需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使用自有土地采礦,只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五、規范復墾修復驗收和地類認定。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應因地制宜、實事求是確定土地用途,由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合同約定等進行驗收。通過驗收的復墾修復地塊,經年度國土變更調查或日常變更機制認定地類和面積后,方可掛鉤使用。原則上應先復墾修復、再使用騰退指標。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涉及穩增長和能源資源安全的采礦項目急需使用土地的,在采礦企業提供復墾修復方案或與政府簽訂騰退歸還指標的協議,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一般不超過2年)完成復墾修復并歸還騰退指標后,可以先行使用。復墾修復后土地的管理,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六、強化組織實施和全過程監管。各省(區、市)要根據本通知要求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對存量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驗收和騰退指標使用情況負總責。部做好政策實施情況監管,定期開展抽查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省級以上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將采礦用地復墾修復騰退的指標、空間位置和審批情況納入全國國土空間用途管制監管系統實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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