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創建啟動其中明確提出要優先支持綠色礦山建設
發表時間:2022-9-1 瀏覽次數:651
《自然資源部關于開展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創建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日前印發,標志著全國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創建工作正式啟動。
《通知》指出,創建工作的目標,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部署要求,重點圍繞土地、礦產、海洋資源,分項建立節約集約利用評價指標體系和工作機制,統一組織,定期創建一批示范縣(市),探索節約集約模式創新、技術創新、制度創新和管理創新,形成地方可復制、可推廣的模式機制和制度經驗。推動節約土地、減量用地,優化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加大存量土地盤活利用力度,提升用地強度和效率;推動降低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損失,減少礦產資源消耗,降低單位GDP礦產資源消耗;推動降低海域海島資源消耗,提升單位面積用海用島的經濟社會和生態綜合效益,挖掘低效海域海島資源再利用潛力,優化海域海島利用結構和布局。
《通知》明確,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的創建主體為縣(市)人民政府,包括縣(市、旗)和直轄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所轄的區。2022年,自然資源部將認定首批(約300個)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示范期為2023年~2025年,示范期滿自動退出。2025年將認定第二批自然資源節約集約示范縣(市)。
《通知》要求,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按照所轄縣(市)數量的15%確定每次申報數量,指導轄區內縣(市)結合資源稟賦實際,按土地、礦產、海洋3類自然資源分項申報(每次每個縣級單元只能選擇一類資源申報)。
《通知》強調,創建期及示范期內,申報縣(市)應具備五方面條件。一是高度重視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基礎好,申報意愿積極,能夠為創建提供必要保障和支持;科學編制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劃定“三區三線”,能夠做到可執行、可操作、可考核,依法依規、科學配置和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初步形成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模式、技術、政策、機制的典型地方經驗;能夠在示范周期內實現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模式、技術、政策、機制的進一步創新提升,發揮典型引領和示范帶動作用。二是申報縣(市)不存在用地用礦用海突出違法違規問題,包括造成重大社會輿情、被中央環保督察通報批評、被自然資源部立案查處、掛牌督辦或被部省約談納入啟動問責范圍等。三是申報縣(市)完成本省(區、市)下達的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任務,所在省(區、市)達到自然資源部確定的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處置率。申報縣(市)范圍內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在土地集約利用評價中排序均處于所在省(區、市)同類別前三分之二,不存在設立超過10年且已建成面積占規劃面積比例低于70%的開發區。四是申報縣(市)轄區內新建礦山“三率”達標率達到100%。轄區內礦山企業沒有被列入礦業權人勘查開采信息公示嚴重違法名錄,未發生重大非法勘查開采情況、重大安全生產事故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五是申報縣(市)自然資源(海洋)主管部門不存在越級審批、化整為零分散審批等違法違規審批用海用島問題被問責、查處情況。
《通知》明確,獲評示范縣(市)在示范周期內享受下列支持政策:一是優先選取示范縣(市)作為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模式、技術、政策、機制的創新試點;二是優先支持示范縣(市)開展國家級綠色礦山建設;三是支持示范縣(市)優先盤活利用城鎮低效用地,開展城鎮低效用地認定,結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編制城鎮低效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對2009年以前已經形成并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建設用地,但尚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續的歷史遺留建設用地,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已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戶簽訂并落實征地協議,未因征地補償安置等問題引發糾紛、迄今被征地農民無不同意見等條件下,依法依規落實處理(處罰)措施,按照用地行為發生時的法律法規辦理土地轉用征收手續和土地供應手續;四是支持示范縣(市)申報生態保護修復相關工程項目,鼓勵示范縣(市)開展全域土地綜合整治試點,按照要求將符合條件的鄉(鎮)納入試點范圍,依法依規按要求規范實施;五是組織部屬相關單位對示范縣(市)重大建設項目的用海用島服務及監管等工作開展專項指導,協助地方做好各項工作;六是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在生態修復治理等資金分配、用地指標安排、重大項目落地等方面,對示范縣(市)給予優先支持。
來源:中國自然資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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