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企必讀!礦業權出讓流程,少環節吃大虧
發表時間:2022-6-23 瀏覽次數:665
隨著《自然資源部關于推進礦產資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項的意見(試行)》(自然資規〔2019〕7號)的貫徹落實,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競爭出讓全面推進。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礦業權交易規則>的通知》(國土資規〔2017〕7號)、《自然資源部關于調整<礦業權交易規則>有關規定的通知》(自然資發〔2018〕175號)等規定,在礦業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競爭出讓過程中,應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礦業權,應當按照審批管理權限,在同級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中進行。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按照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下達的委托書或者任務書組織實施。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依據出讓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編制招標、拍賣、掛牌相關文件。礦業權出讓前應當在自然資源部門戶網站、同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或政府門戶網站)和政府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公告不少于20個工作日。
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按公告載明的時間、地點、方式,接受投標人或者競買人的書面申請;投標人或者競買人應當提供其符合礦業權受讓人主體資質的有效證明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經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審核符合公告的受讓人資質條件的投標人或者競買人,取得交易資格。
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中標人;以拍賣方式出讓的,應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的競買人為競得人;以掛牌方式出讓的,報價最高且不低于底價者為競得人,只有一個競買人報價且不低于底價的,掛牌成交。招標成交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在確定中標人的當天發出中標通知書;拍賣、掛牌成交的,應當當場簽訂成交確認書。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應當在發出中標通知書或者簽訂成交確認書后5個工作日內進行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出讓人與中標人或者競得人根據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簽訂礦業權出讓合同。礦業權出讓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一)出讓人、中標人或者競得人的名稱、場所、法定代表人。
(二)出讓礦業權的簡要情況,包括項目名稱、礦種、拐點范圍坐標、面積、資源開發利用、開采標高等,以及勘查投入、礦山環境保護等要求。
(三)出讓礦業權的年限。
(四)成交價格、付款期限、要求或者權益實現方式等。
(五)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的時限及要求。
(六)爭議解決方式及違約責任。
(七)需要約定的其他內容。
礦業權出讓成交信息公示無異議、中標人或者競得人履行相關手續后,持中標通知書或者成交確認書、礦業權出讓合同等相關材料,向有審批權限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礦業權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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