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知 |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76號)
發表時間:2022-5-9 瀏覽次數:1713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開展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礦安〔2022〕7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精神,深化非煤礦山安全專項整治三年行動,推進治本攻堅,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礦山重大安全風險,堅決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發生,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營造良好的安全生產環境,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決定開展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普查對象
正常生產建設、停工停產整改或整頓、資源整合和兼并重組的非煤地下礦山。
二、工作內容
(一)采空區及周邊老窯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1.采空區。對空場法開采的遺留采空區、崩落法開采的懸頂采空區、歷史上形成的采空區,以及未充填治理完畢的其他采空區,采用調查訪問、物探、化探、鉆探和三維掃描等方法,查明采空區分布(包括位置、形態、面積、高度、跨度、體積)、形成時間、積水狀況等情況,并將采空區相關信息標繪在有關圖紙上,建立本礦山相關資料臺賬;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2.周邊廢棄礦井(井筒)。查明廢棄的礦井(井筒)閉坑時間、開采范圍、井巷分布、積水狀況,以及是否與本礦山存在連通或巖體移動范圍相互重疊等情況,并將相關信息標繪在有關圖紙上,建立廢棄礦井井巷臺賬;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3.已實施的采空區治理工程。查明已實施采空區治理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況,分析治理工程的效果,并將相關信息標繪在有關圖紙上;對治理不到位的,重新進行治理。
(二)水文地質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1.地下含水體。查明影響礦山安全開采的含(隔)水層、構造破碎帶、頂底板富水性和導水性等水文地質條件,以及各種含水體的水源、水量、水位、水質和導水通道等情況,預測礦山正常和最大涌水量,劃分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程度,完善礦區水文地質圖、主要中段水文地質平面圖及水文地質剖面圖;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2.地下巖溶。查明礦區巖溶的空間分布和發育程度、可溶巖的溶解性、構造對可溶巖的改造程度、溶蝕洞穴(含暗河)的規模及充填、地表巖溶塌陷等情況,并將巖溶相關信息標繪在有關圖紙上;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3.地表水體。查明礦區及周邊對礦井開采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等地表水系和有關水利工程的匯水、疏水、滲漏情況,地表堤壩、溝渠、排水溝等的防排水設施情況,當地歷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洪峰流量、淹沒范圍情況等;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4.封閉不良鉆孔。查明開采范圍內的地質勘探鉆孔、工程施工鉆孔位置和封孔情況,分析每個鉆孔封孔質量,并將相關信息標繪在有關圖紙上;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5.已實施的礦山防治水工程。查明已實施地表及井下防治水工程的方法、位置及工程情況,分析每個防治水工程的效果,并將相關信息標繪在有關圖紙上;對治理不到位的,重新進行治理。
(三)地壓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1.主要地質構造。查明礦區所處構造部位、主要構造方向,以及各級結構面的分布、產狀、形態、張開度、粗糙度、充填膠結特征、規模和充水情況,確定結構面的級別及主要不良優勢結構面,評價礦體及圍巖的巖體結構、巖體質量,進行工程地質分區,分析其對礦床開采的影響;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2.地壓活動區域。查明頂板下沉和冒落、巷道片幫、巖爆沖擊、礦柱變形和折損、充填物壓實及冒頂、巖層移動及因采礦引起的地表塌陷等礦山地壓顯現情況,分析礦山開采的地壓特征規律以及局部高地應力集中區域,劃分和圈定易產生巖爆的巖體層位、地段位置;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3.礦山地壓防治工作。查明已采取的諸如采場頂板管理、巷道與采場支護、監測預警等地壓防治工作方法及效果;對治理不到位的,重新進行治理。
(四)火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
1.自燃傾向性。查明礦石自燃傾向性、歷史上有無自然發火史和火區范圍、密閉、氣體成分等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2.外因火災。查明井下木支護、油料電纜等可燃物和柴油運輸車等裝備設施分布和使用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
(五)各非煤地下礦山企業結合實際認為需要重點普查治理的其他內容。
三、工作方式與時間安排
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自2022年4月開始,至2022年12月結束。
(一)集中普查治理(2022年4月至9月)。各非煤地下礦山企業負責本企業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要對照隱蔽致災因素普查內容,全面開展普查。堅持邊普查邊治理,對普查發現的重大災害,制定治理方案,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治理到位。普查治理結束后,要形成普查治理報告(格式見附件),于2022年10月底前報所在地縣級應急管理部門,并將普查治理報告附表《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登記表》中的信息錄入非煤地下礦山基本信息系統APP。
(二)重點督導檢查(2022年10月至11月)。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結合安全監管和監察工作,依據職責范圍對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全面督導檢查。對開展普查治理工作不認真、敷衍塞責、流于形式的,要推倒重來、嚴肅處理,確保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三)總結評估(2022年12月)。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全面總結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情況,對工作成效進行評估并形成工作報告,并深化成果運用,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將可復制的經驗做法推廣到尾礦庫和非煤露天礦山領域,鞏固和深化工作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是加強非煤地下礦山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是實現預防為主、源頭治理的治本之策,也是有效防范各類災害事故的根本途徑。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針對本地區非煤地下礦山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責任人、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進度安排等,切實把普查治理工作做實、做深、做細。非煤地下礦山企業主要負責人(含法定代表人和實際控制人)是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親自組織制定并落實工作措施,保障所需資金、物資和人員,確保取得實效。
(二)強化指導服務。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強化對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幫助非煤地下礦山企業及時解決工作中存在的重點和難點問題,協調組織區域性普查治理服務,確保普查治理工作順利實施、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到位。
(三)加強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作為現場執法檢查的重要內容,對開展隱蔽致災因素普查不認真、走過場,不落實隱蔽致災因素治理措施的非煤地下礦山企業,嚴肅依法查處。對普查出的嚴重影響安全生產的隱蔽致災因素建立臺賬,督促企業限期完成治理。對不能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依法依規責令停產整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將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作為監察重點,督促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礦山企業認真組織開展,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告。
(四)及時報送總結。請各省級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在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結束后,對普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認真梳理,總結工作成效,分析存在問題,提出工作建議,形成工作報告,于2022年12月底前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適時對各地區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工作情況進行抽查檢查。
附件:非煤地下礦山隱蔽致災因素普查治理報告(參考提綱)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2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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