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工藝系統、基礎設施、技術裝備、作業環境、防控手段等方面的實時監控和日常排查,并承擔下列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責任:
(一)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內容、周期、監控、治理措施和資金保障等事項;
(二)對從業人員進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三)對照風險管控清單,對風險點和風險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進行排查;
(四)依據有關標準對排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判定,并采取相應的技術和管理措施及時予以消除;
(五)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信息公示欄等方式向從業人員報告、通報。
第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納入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并加強考核;
(二)組織制定并落實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所需資金;
(四)組織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并直接管理本單位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產經營單位其他相關負責人和職能部門負責人、生產車間(區隊)負責人、生產班組負責人在履行各自崗位業務工作職責的同時,履行相關的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職責。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執行;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督促、檢查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對未按照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有關職能部門、生產車間(區隊)、生產班組以及有關責任人員,依照職權查處或者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對所在工作崗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承擔直接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知悉本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隱患;
(二)在上崗作業前進行安全確認;
(三)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嚴格遵守崗位操作規程,杜絕違章作業;
(五)及時排查、消除并報告事故隱患;
(六)身體欠佳或者情緒異常時及時向班組長報告。
第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生產經營特點,對下列事項進行定期排查:
(一)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實情況;
(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四)生產裝置和安全設施、設備運行狀況以及日常維護、保養、檢驗、檢測情況;
(五)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和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情況;
(六)勞動防護用品的配備和佩戴使用情況;
(七)重大危險源管控情況;
(八)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演練和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情況;
(九)其他應當進行定期排查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專項排查:
(一)有關安全生產標準、規程發布或者修改的;
(二)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試生產的;
(三)復工復產、化工裝置開停車的;
(四)周邊環境、作業條件、設備設施、工藝技術發生改變的;
(五)發生事故或者險情的;
(六)其他應當進行專項排查的情形。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報告現場負責人或者本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從業人員有權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對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采取技術、管理措施予以消除。
對不能及時消除的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采取下列治理措施:
(一)根據需要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局部或者全部停產停業;
(二)組織開展現狀風險評估,并向從業人員公示重大事故隱患的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和應急措施;
(三)根據風險評估情況制定治理方案;
(四)組織落實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隱患;
(五)組織復查驗收。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過程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發生。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疏散可能危及的人員,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必要時,應當安排人員值守。
第十九條 對于因自然災害可能引發的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的要求進行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預防措施。
生產經營單位在接到有關自然災害預報時,應當及時發出預警通知;發生自然災害可能危及生產經營單位和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當采取停止作業、撤離人員、加強監測等安全措施,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一)事故隱患無法及時消除并涉及相鄰地區、單位,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因其他單位的原因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事故隱患的。
必要時,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立即通知相鄰地區和有關單位,并在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對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向縣級以上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并可以直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重大事故隱患的治理方案、治理結果等情況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臺賬,如實記錄事故隱患排查人員、時間、具體部位或者場所、具體情形、報送情況和監控措施。
重大事故隱患還應當建立專門的信息檔案,保存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形成的風險評估情況、治理方案、復查驗收報告以及報送情況等各種記錄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