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收程序進行了調整,將原來的“告知、確認、聽證”三步程序調整為“調查、評估、公告、聽證、登記、協議”。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進一步細化了征地程序和要求,特別是增加了征地預公告程序以及對搶栽搶建不予補償、對阻撓征地由法院強制執行、對侵占征地費用給予行政處罰和賠償等新的規定。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和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示范文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對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完成規定的征地前期工作后,方可提出征收土地申請,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應當對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除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安徽、廣東、重慶8個試點省份,其它省份涉及征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及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需報國務院審批。其他情形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土地征收。安徽省政府規定: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征收永久基本農田以外耕地不超過35公頃、其他土地不超過70公頃的,委托給設區市和縣級市、省直管縣人民政府批準。
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列舉了六種具體情形。其中最主要的是第五種情形,即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同時明確成片開發還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2020年11月5日,自然資源部印發《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自然資規〔2020〕5號)。2021年4月21日,河北省自然資源廳印發《河北省土地征收成片開發實施細則(試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應當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并制定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分配辦法。
一是統一實行區片綜合地價,此前一些省份已實行區片價。二是對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歸其所有權人所有。三是對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四是要求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單獨列支。
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征收土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社會保障費用等,并保證足額到位,專款專用。有關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批準征收土地。
對無權批準的。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阻撓征地的。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侵占費用的。新《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四條:貪污、侵占、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其中在耕地建設保護方面,更是出臺了一系列硬舉措:嚴守18億畝耕地紅線,對耕地轉為建設用地的要嚴格限制,嚴厲查處違規違法占用耕地從事非農建設的行為,等等。
在兩會期間,長牙齒的硬措施,堅守18億畝耕地紅線。習近平主席指出,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根基。農田就是農田,只能用來發展種植業特別是糧食生產,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用途管制,規范占補平衡,強化土地流轉用途監管,推進撂荒地利用,堅決遏制耕地“非農化”、基本農田“非糧化”。農田必須是良田,要建設國家糧食安全產業帶,加強農田水利建設,實施黑土地保護工程,分類改造鹽堿地,努力建成10億畝高標準農田。要采取“長牙齒”的硬措施,全面壓實各級地方黨委和政府耕地保護責任,中央要和各地簽訂耕地保護“軍令狀”,嚴格考核、終身追責,確保18億畝耕地實至名歸。2022年基本農田依然是征收方不能輕易觸碰的紅線,違法征收、侵占耕地可能將受到更加嚴格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