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2021年影響中國礦業的十大法規政策
發表時間:2022-1-14 瀏覽次數:943
回顧2021年總結礦業相關法規政策,專職礦業律師牛博士對過去2021年新發布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進行了梳理,篩選出10項對中國礦業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法規政策,供讀者參考。
一、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
上榜理由:《國務院關于印發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的通知》明確要求:“十四五”期間,煤炭消費增長得到嚴格控制,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0%左右。“十五五”期間,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進一步提高,煤炭消費逐步減少,到2030年,非化石能源消費比重達到25%左右,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順利實現2030年前碳達峰目標。行動方案直接影響煤炭行業的發展,煤炭行業的整合和產能控制會進一步加強,其他礦產在節能綠色低碳發展方面也將面臨更多約束和挑戰。
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
上榜理由:近年來,法律界對于“責令關閉”的法律性質爭論不休,主要的觀點有“行政處罰說”、“行政強制說”和“行政命令說”。但無論是2017年修訂的《行政處罰法》、2012年施行的《行政強制法》均沒有將“責令關閉”納入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措施的范疇。2021年07月15日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第九條明確將“責令關閉”列為一種行政處罰。至此,政府責令礦山企業關閉時,就不再隨心所欲,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
三、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
上榜理由:長期以來,我國的礦山生態修復治理,歷史欠賬較多,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意見》有望促進社會資本投資,以解決歷史遺留礦山存在的突出生態環境問題,實施地質災害隱患治理、礦山損毀土地植被恢復、破損生態單元修復等,重建生態系統,合理開展修復后的生態化利用,提高礦產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四、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草原保護修復的若干意見
上榜理由:草原保護與礦產資源開發存在較突出的矛盾,經常難以兩全。2021年某些地方實施了“林草倒查”專項行動,導致很多礦山企業被追究行政甚至刑事責任。《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草原保護修復的若干意見》僅片面強調加強對草原的保護,對協調好草原保護與礦山開發的關系問題只字未提。在草原保護絕對優先于礦業開發的政策導向下,草原地區的礦業發展將面臨更加嚴峻的挑戰,甚至面臨生死存亡的考驗。
五、排污許可管理條例
上榜理由:絕大多數礦山企業屬于《排污許可管理條例》規定的典型的排污單位,需要遵守條例的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根據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 排污單位有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場所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場所分別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因此,有選礦廠和尾礦庫的礦山企業,自條例實施后(2021年03月01日)需要分別就選廠和尾礦庫分別申請排污許可證。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上榜理由:礦業開發與土地使用密不可分。任何一項土地管理法規的出臺都會影響到礦業企業的發展。2021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更加突出了對耕地保護,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這一變化增加了礦山企業用地審批的難度。此外,新條例明確了國土空間規劃的效力和內容、完善了臨時用地管理、加大對土地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變化都將對礦山企業用地產生重大影響。
七、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
上榜理由:受限于建設項目用地指標、征地補償等問題,礦山企業很難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辦齊所有的用地審批和征用手續。《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臨時用地管理的通知》將“使用后可恢復的土地(通過復墾可恢復原地類或者達到可供利用狀態)”納入臨時用地的范疇,就給一些礦山的露天采掘場、排土場,以及一些非永久性建筑物或構筑物采用臨時用地的方式留下可操作空間,暫時緩解礦山用地難題,在企業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獲得建設項目用地指標之前,先行申請臨時用地作為過渡,確保礦山依法合規使用土地。
八、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辦法
上榜理由:礦山企業是容易造成環境污染的單位。2021年多家央企被中央環保督察列入典型案例,礦山企業環境信息披露是企業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義務和職責所在。《企業環境保護依法披露管理辦法》實施后,對于符合辦法第7條和第8條的礦山企業,將面臨被依法強制披露環境信息的名錄,多一項法定義務。
九、應急管理部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級辦法》的通知
上榜理由:2021年礦山安全生產管理形勢依然嚴峻,發生多起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造成部分省區礦山企業長達數月的全面停車整頓。不同礦山的安全生產意識、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存在巨大差異,對礦山企業進行分級分類管理符合現實情況,有望避免各種“一刀切”,“一家有病,全體吃藥”現象。
十、《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加強非煤礦山重點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榜理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加強非煤礦山重點地區安全生產工作方案的通知》是一份“依申請公開”的“不需主動公開”文件。這一通知在非煤礦山整合、礦山安全設施設備及生產工藝、尾礦庫、企業安全管理方面都提出了很多創新和具體的規定,對非煤礦山的影響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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