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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明確,9月1日起企業安全部門必須獨立設置,且由主要負責人直接管理!安全培訓本人不簽字,最高罰十萬!

發表時間:2021-8-19 瀏覽次數:1167

新安法:9月1日起,安全培訓本人不簽字,最高罰十萬!


新《安全生產法》已于2021年6月10日發布,9月1日生效。其中對于“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罰款金額已由5萬增加至10萬!同時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也要罰款。累計最高可罰35萬!


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和考核結果等情況”。


新《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處罰案例:


案例1:安全培訓本人未簽字,罰款1萬


河北省應急管理廳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表

案例2:沒有培訓證明材料,被罰5萬


2020年7月3日,浙江嘉興市交通運輸局執法人員在南湖區大橋鎮焦山門村嘉興市協和運輸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2019年12月份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名單簽到表中記載孫某惠、胡某、車某兵三人未如期參加12月21日的企業安全學習及教育培訓,同時,該簽到表中有以上三人“已補”的備注,但該單位無法提供三人的補學證明材料。


該公司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7月28日,嘉興市交通運輸局依法對嘉興市協和運輸有限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3:未記錄培訓情況,罰款1萬


2020年7月30日,浙江南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鳳橋鎮的嘉興市南湖區博宏五金鍛件廠檢查,發現該單位未如實記錄(保存)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簽訂2020年安全責任書,違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2020年8月27日,南湖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依法對嘉興市南湖區博宏五金鍛件廠作出“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4:未記錄培訓情況,罰款2萬


2020年7月27日,浙江黃巖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浙江中野塑業股份有限公司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叉車駕駛員未持有叉車駕駛證駕駛叉車運送貨物;


該公司未如實記錄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情況,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第四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七)項、第九十四條第(四)項的規定,2020年8月27日,黃巖區應急管理局給予浙江中野塑業有限公司責令限期,處罰款人民幣2萬元的行政處罰。


@全員,以后不來參加安全培訓先交10萬!


《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


9月1日起,即將實施的新《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本單位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從一般理解的角度來看,該法律條款表達的含義是:生產經營單位既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也可以不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

但如果大家這樣想,就存在理解偏差了。假如企業既可以設置、也可以不設置的話,那新《安全生產法》根本就沒必要設立這條規定。

其真實想表達的含義是: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必須由主要負責人直接分管,如主要負責人未直接分管的,可以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協助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為什么法律會這么規定?安全茂獨家分析:

一是要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為生產經營單位的第一機構,真正從事前預防、事中監督、事后應急等維度全方位發力;

二是要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為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的直接代言人,具備權威性、專業性,真正達到安全生產管理的效果;

三是如果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是主要負責人直接分管或者設置專職分管負責人,其他分管負責人必然會在經營決策、支持力度、專業程度上有所折扣,導致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權威性、效率都大大降低,起不到真正預防事故的效果;

四是要保持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獨立性、客觀性,真正把風險管控和隱患排查管理做深、做專;

五是讓安全管理從業人員真正在企業有堅實的后盾和歸屬感,敢想敢干敢管。

8月12日,山東緊急發文:確保2021年年底前安全總監做到應配盡配、配齊配強。這是確保新《安全生產法》條款落地的有效舉措。


不止山東,實際上,部分省市、部分領域已經實行企業安全總監制,比如北京、江蘇、湖北、深圳等地,安全總監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當前重點行業領域所需。設置安全總監,在生產經營單位高級經營管理層落實一名精通安全生產業務、具備豐富安全管理經驗的人員擔任安全總監。


安全總監的設立,意味著專人專職,專職代表“一把手”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能,全面管理安全生產工作,并直接對主要負責人負責,能夠有效地提升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在生產經營單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優化安全管理人員履職環境,推進生產安全管理的改革與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安辦發〔2021〕47號


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中央駐魯企業和省管企業: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加快推動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安全總監制度,充分發揮安全總監專項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職責,全面提升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能力和水平,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辦法》實施的重大意義


《實施辦法》是經省委、省政府同意印發的省政府規范性文件,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安全生產重大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立足我省實際,堅持問題導向,著力解決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不健全、安全生產管理技術不專業等問題。《實施辦法》對安全總監設置范圍、任職條件、工作職責、委派和雙重領導以及安全總監待遇、任免、監督管理原則和工作報告制度等方面做了規定。《實施辦法》的頒布實施,對于推動建立健全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制度,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具有十分重要意義。各級各部門各單位要充分認識《實施辦法》實施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學習貫徹落實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把貫徹落實《實施辦法》作為當前安全生產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二、關于安全總監的設置范圍、委派和過渡


(一)安全總監的設置范圍


1.下列高危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1)礦山企業。如煤礦、鐵礦、金礦、石膏礦、油田企業等。


(2)金屬冶煉企業。從事達到國家規定規模(體量)的高溫熔融金屬及熔渣的生產活動的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如煉鐵廠、煉鋼廠、冶銅廠等。


(3)運輸企業。主要包括鐵路運輸企業、道路運輸經營企業、水上運輸企業、航空運輸企業和管道運輸企業。


(4)建筑施工企業。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公路工程、電力工程等施工總承包企業。


(5)粉塵涉爆企業。金屬制品加工、木制品加工和糧食飼料加工等粉塵涉爆企業,如家具廠、面粉廠等。


(6)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裝卸活動的企業,以及從事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儲存活動的企業。


(7)危險物品使用企業。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企業;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的爆破單位。


2.上述高危生產經營單位以外的,從業人員達到300人(含)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總監。


(二)安全總監的委派和任職


1.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總監的委派,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研究提出安全總監的委派人選,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和受委派企業意見,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辦理安全總監任職手續。


省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總監,依照《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有關部門負責委派,市、縣(市、區)管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安全總監的委派參照省里做法執行。


涉及多行業生產經營的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其安全總監的設置,應聚焦集團公司的主責主業,由相應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委派,并對集團公司的安全生產負責。


2.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分公司、子公司安全總監由集團公司委派,具體委派管理辦法由集團公司結合自身實際制定。有關安全總監任免情況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根據企業實際和工作需要推薦人選。


3.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應當設置安全總監的事業單位,應依照《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法規規定設立。其下屬事業單位需設置安全總監的,可參照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集團公司實施委派管理。


4.非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安全總監由企業提出人選,報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同意,并經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辦理任職手續,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三)現有安全總監的過渡。已設置安全總監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總監任職情況,報送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按照《實施辦法》的要求重新辦理任職手續;不符合繼續擔任安全總監條件的,應當另提人選,并按規定辦理任職手續。


(四)依法設置的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總監,行使企業副職職權管理安全生產,并按規定享受相應待遇。安全總監的行政關系和薪酬由受委派企業管理。


三、加強對安全總監的考核管理


(一)嚴格考核把關。安全總監應當具備與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設置的安全總監,由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其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粉塵涉爆單位和從業人員300人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總監的考核參照執行。安全總監應當接受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定期開展的形勢政策教育和業務知識培訓,提升安全管理能力。


(二)加強監督管理。依照《山東省安全生產工作任務分工》,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省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二級單位(分公司、子公司等)和省管企業總部(總公司、集團公司)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市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三級單位、省管企業二級單位和市管企業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縣(市、區)有關部門負責中央企業四級及以下單位、省管企業三級及以下單位、縣管企業和其他企業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加強安全總監的監督管理,監督落實安全總監任免書面報告、安全生產工作報告等事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強化執法檢查。各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將安全總監制度落實情況納入執法檢查內容,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對未按規定設置安全總監等違法行為,依法進行立案查處。通過嚴格執法倒逼企業建立落實安全總監制度,促進企業主體責任落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結合實際,認真研究制定本行業領域的推動落實安全總監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有力有序組織實施,推動安全總監制度落地見效。各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要積極對標,主動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安全總監任免情況,確保年底前做到應配盡配、配齊配強。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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