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事項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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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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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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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資質審批(乙、丙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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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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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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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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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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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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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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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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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質災害防治條例》(2003年11月國務院令第394號)第二十二條:“國家對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單位實行資質管理制度。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格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第三十六條:“承擔專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資質審查合格,取得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活動,并承擔相應的責任:……”2.《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05年5月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3.《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05年5月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4.《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2005年5月國土資源部令第31號)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乙級和丙級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的審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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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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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八人、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十五人;
(3)近兩年內獨立承擔過十項以上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測試、物探、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八十萬元以上;
(2)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環境地質和巖土工程等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其中從事地質災害調查或者地質災害防治技術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兩名、中級技術職稱的不少于五名;
(3)具有配套的地質災害野外調查、測量定位、計算機成圖等技術裝備。
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乙、丙級資質的單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監控體系;
(3)單位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工程地質、水文地質或者環境地質高級技術職稱,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技術人員總數的百分之十。
2、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單位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備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勘查項目相適應的鉆探、物探、測量、測試、計算機等設備。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內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任務,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計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名,其中巖土工程設計、結構設計、工程地質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級職稱的人員不少于三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設計相適應的設計、測試、制圖與文檔整理設備。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4)具有與承擔中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2)巖土工程、工程地質、工程測量、工程預算專業技術人員和項目經理、施工員、安全員、質檢員等管理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與承擔小型地質災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適應的施工機械、測量、測試與質量檢測設備。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
(1)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其中申請施工資質的單位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2)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3)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不超過百分之十。
3、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二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十人;
(3)近三年內獨立承擔過五項以上小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的監理項目,有良好的工作業績。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注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2)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巖土工程、工程預算等專業技術人員不少于五人。
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除具備上述條件外,還需具備:
(1)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2)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質量管理監控體系,近五年內未發生過重大安全、質量事故;
(3)技術人員中外聘人員的數量不超過百分之十。
同一資質單位不能同時持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和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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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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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資質申報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4)法定代表人和技術負責人簡歷以及任命、聘用文件;
(5)資質申報表中所列技術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證書、畢業證書、身份證;
(6)承擔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主要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高級職稱技術人員從事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業績以及有關證明文件;
(7)管理水平與質量監控體系說明及其證明文件;
(8)技術設備清單。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2、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和施工資質,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資質申請表;
(2)單位法人資格證明文件和設立單位的批準文件;
(3)在當地工商部門注冊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5)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的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6)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7)單位主要機械設備清單;
(8)質量管理體系和安全管理的有關材料;
(9)近五年內無安全、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3、申請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應當向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資質申請表;
(2)法人資格證明或者有關部門登記的證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4)當年在職人員的統計表、中級職稱以上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名單、身份證明、職稱證明;
(5)承擔過的主要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項目有關證明材料,包括任務書、委托書、合同,工程管理部門驗收意見;
(6)單位主要監理設備清單;
(7)質量管理體系的有關材料;
(8)近五年內無質量事故證明。
上述材料應當一式三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
(八)辦理時限
受理時限:7個工作日。
法定時限: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管理辦法》(2005年5月2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29號)第十七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資質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第十八條:“審批機關在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資質管理辦法》(2005年5月2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十六條:“審批機關應當在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資質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再延長十日”。第十七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資質管理辦法》(2005年5月20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0號)第十三條:“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資質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經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第十四條:“審批機關受理資質申請材料后,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專家評審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審批時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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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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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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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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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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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征收)的標準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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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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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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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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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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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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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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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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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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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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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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