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事項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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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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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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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探礦權轉讓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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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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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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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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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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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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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通過)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3.《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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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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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通過)第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第六條:“……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第十二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國務院令第240號,2014年7月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四條:“……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并應當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一)擴大或者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二)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三)經依法批準轉讓探礦權的;(四)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3.《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1998年2月國務院令第242號,2014年7月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四條:“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是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管理機關。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由其審批發證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本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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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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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自頒發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2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采的礦產資源;
2.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3.探礦權屬無爭議;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經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探礦權價款;
5.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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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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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礦權人在申請探礦權轉讓時,應當向審批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1.轉讓請示報告1份(文件);
2.轉讓申請書4份;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法人定代表人身份證(轉讓人、受讓人)復印件各1份;
4.勘查許可證復印件1份;
5.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決算及投資說明(文件)各1份;
6.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探礦權轉讓合同1份;
7.受讓人與勘查單位簽定的勘查合同1份;
8.勘查單位資質復印件1份;
9.地質工作報告(自取得證以來的勘查工作)1套;
10.勘查工作實施方案與附件1套;
11.受讓人資質條件的證明及銀行資金證明各1份;
12.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備案文件1份。若為非國家出資勘查所形成的探礦權,可不附具;
13.申請轉讓的探礦權為再次轉讓的,應附具原轉讓審批書1份;
14.礦業權交易市場鑒證文書;
15.報盤;
以上材料除特別注明者外,均為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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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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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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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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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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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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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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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征收)的標準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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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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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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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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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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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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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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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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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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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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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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