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事項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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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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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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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礦權延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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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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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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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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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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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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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通過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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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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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產資源法》(1996年8月通過)第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并辦理登記。”第六條:“……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第十二條:“國家對礦產資源勘查實行統一的區塊登記管理制度。……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2月國務院令第240號,2014年7月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四條:“……勘查下列礦產資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并應當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需要延長勘查工作時間的,探礦權人應當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30日前,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每次延續時間不得超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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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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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新設探礦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探礦權設置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
2.申請范圍必須屬省級礦產資源主管部門審批登記頒發勘查許可證權限范圍;
3.申請登記的區塊范圍不超出法定允許的最大范圍,且為連續區塊范圍;
4.申請登記區塊范圍無國家出資勘查并已探明礦產地,不能與已受理、設置的探礦權、采礦權重疊;
5.申請人必須為企業(事業)法人,具有一定的資金實力從事勘查工作;
6.涉外企業申請探礦權必須經軍事主管部門同意;
7.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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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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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續探礦權的單位,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探礦權延續申請登記書1份;
2.探礦權申請登記區塊范圍圖1份;
3.勘查許可證;
4.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復印件1份;
5.勘查單位地質勘查資質證書復印件1份;
6.勘查工作計劃、勘查合同或者委托勘查的證明文件1份;
7.勘查項目資金來源證明1份;
8.經專家評審通過的勘查實施方案(附勘查區地形地質圖及工程布置圖)和評審意見書2份;
9.交通位置圖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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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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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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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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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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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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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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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征收)的標準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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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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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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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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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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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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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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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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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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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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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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