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力事項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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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00001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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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事項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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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用地預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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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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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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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批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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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社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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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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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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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依據內容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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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通過,2004年8月第二次修正)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建設用地標準,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國務院令第256號,2014年7月國務院令第653號修改)第二十二條:“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3.《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年6月國土資源部令第7號,2008年11月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修正)第四條:“建設項目用地實行分級預審。需人民政府或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等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由該人民政府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需核準和備案的建設項目,由與核準、備案機關同級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第六條:“依照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預審的建設項目,國土資源部委托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審意見,轉報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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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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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建設項目選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2.建設項目用地規模符合有關用地標準;
3.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初步方案可行;
4.屬《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情形,建設項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的修改方案、規劃修改對規劃實施影響評估報告、聽證等符合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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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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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應當向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原件1份,紙質);
2.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報告(原件1份,紙質);
3.投資主管部門下達的項目建議書(或行業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原件1份,紙質);
4.需出具用地預審意見的項目,所在設區市和受理預審申請的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初審意見(原件1份,紙質);
5.標明項目用地范圍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局部圖(原件1份,紙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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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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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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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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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國土資源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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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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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國土資源廳政務大廳窗口(濟南市歷下區經十東路1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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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征收)的標準及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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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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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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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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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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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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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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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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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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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1-88583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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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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